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新标准框架下脊柱轻微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新标准框架下脊柱轻微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摘要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常常见到脊柱损伤的案例.除了后果比较严重的脊髓损伤、脊椎骨折与脱位以外,还包括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损伤又包含皮肤、皮下组织和肌肉、韧带等等.本文讨论的是脊柱轻微损伤中尚未构成轻伤的脊椎关节损伤和肌肉、韧带损伤的鉴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肢体关节、肌健或者韧带损伤的条款对尚未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等级的,轻度损伤造成的脊柱关节、韧带损伤进行鉴定,并引用新标准附则和附录中的有关条款。笔者拟定的引用条款的模板为:被鉴定人的脊柱损伤,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第5.9.5b条的规定,依据附则6.4条和附录A.5条的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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