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宫内2例分析

摘要

在实践中,共接待了数十起因与外伤有关的先兆流产、难免流产、流产、胎死宫内、死胎等案件.因能构成轻伤以上损伤程度苛刻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当事人经咨询后放弃了鉴定要求.在众多的孕妇与外伤纠纷案件中,对2起胎死宫内的案件进行了鉴定,现报告如下.张某女性31岁,乡村小学教师,初孕3个月,身心健康.因某学生学习问题找家长沟通,某日下午,张某正在上课,某学生父亲酒后闯入教室,起脚踹向木质讲课桌,桌子的一端撞在张某的腹部,因剧烈腹痛张某当即蹲在地上.依据外伤性难免流产评定为轻伤的案件就已经很少,胎死宫内的案件更加少见,运用比照的方法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应引起法医高度重视。胎死宫内是否与外伤有关,鉴定人首先要完成以下程序后再进行综合评定。经上述审查、检验后,能证明当事人确实妊娠、腹部受到外力直接作用、入院时能证明所孕是活胎、死胎发生在外伤后3天以内、未发现有其它致胎儿死亡高危因素的,可以比照《标准》5.8.4n“外伤性难免流产”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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