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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法人的神秘面纱——兼论民事主体的法典化

摘要

法人制度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源起于中古世纪欧洲大陆,历经数百年发展演进,可谓历久弥新.当初法人仅是法教(释)义学的抽象概念,今日与自然人同受法律的保障,已是各国法制普遍的做法,也是约定俗成的社会通念.尽管如此,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沿究竟为何?是否应制订放诸四海皆准的法人规则(如法典)。此外,如将法人纳入法典时又应如何分类方为适切?是复杂难解的议题.尤其时至今日,五花八门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传统法典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适用时不时出现漏洞或矛盾,未来法人法制究竟应何去何从?欲提出圆满解答,允宜从基本面探索,揭穿法人的神秘面纱,方得克竟全功.法的生命在逻辑更在于价值。草案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乍看之下符合形式逻辑,然从实质面观之,却存在"价值理念的失衡"、"营利认定的困难"、"管制分类的混淆"等三项缺点,可谓独创而不高明。至于解决之道为何,鉴于法人概念之复杂性,迄今尚无完美之立法例可资援用,是以仅能选择相对较佳之方案。职此以言,依循传统德国社团财团法人之分类,或仿效荷兰民法缓和社团财团二元分类(即改采多元分类),均为可考虑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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