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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理念的回归与重塑——“执转破”问题的实证主义研究

摘要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以第513条至516条共四个条文构建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执转破程序的开启有利于倒逼破产程序的启动,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合理终结执行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规范企业退出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基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定位、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要依据各类制度承载的价值理念的不同,结合实践完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执转破程序的开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管辖权、中止执行的时间节点、执行法院移交的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不予受理的救济制度等问题的解决与执转破程序的顺利开展息息相关.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开展讨论,以期提供有利的建议,在部分问题上达成共识,促进相关司法解释与规定的出台,保障执转破程序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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