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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协商民主理论价值及诘难

摘要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20世纪后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方式,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即选举民主本质上的超越,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通过公民(团体)自由而平等的对话、审议、讨论的方式,参与到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是协商民主的真谛,公共协商利用自由、开放的公共领域表现出的交往自由使民主成为一个连续的、富有创造性的过程,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有其本生性的弊端,面临着来自理论上的诘难和实践上的挑战.协商民主理论往往被认为具有新左派的激进色彩而遭到自由主义民主论者的批评,在主流政治学理论中并没有受到所应该受到的重视。在公共领域多元主义因素支配下,运用阿罗不可能理论的研究方法来揭不公共协商所造成的多元主义结果无法被有效的聚合,协商民主理想无法在宪政框架中实现。其最大的核心理论认为,公民参与中的个权偏好、效用及目标不能随着社会互动、政治参与以及公共协商的发展而改变,也即公共领域的协商为公民(代表)提供了一个话语交流平台,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实现架构预先设计的公民之间观点的交流和意见的互换,但根据伯纳德(伯尼)·桑德斯理论认为协商体制中的强者和弱者存在不可调和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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