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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谈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

摘要

经多年探索,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研究生教育的"混合产品"属性决定其不能如公共产品般由政府分担全部成本,而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要求各受益主体共同分担教育成本.但因研究生教育的特殊产品属性及其收益的时滞性和无法准确衡量,在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时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和分担基准成为一大难题.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的选择无非两种,一是以收益结构原则为主,能力支付原则为辅;二是以能力支付原则为主,收益结构原则为辅。第一种选择,较为适合社会经济水平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分担成本的能力不断提高。此时,按照收益结构原则,受益较多的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分担更多成本,也相应地符合能力支付原则。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研究生教育随之相应发展,人力资本供应量相应增加,进而出现研究生教育边际收益递减,从而人们会倾向于将对研究生教育的投资转移到边际收益更高的项目上,减少对研究生教育的总需求。因而在发达的欧美各国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多以收益结构原则为主,辅之以能力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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