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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15周年。这部被老百姓称之为“民告官的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行政相对方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完善了我国公力救济的体系;在权力一权利的博弈中,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话语空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民主建设和法治进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实践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于1999年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行政诉讼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虽可以对行政诉讼法的原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不可创设法律。当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时,就需要立法机关适时地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鉴于此,彼自何根据行政审判实践,运用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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