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超期裁判效力研究

摘要

公正与效率,构成诉讼价值多元化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所谓“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的法谚明白道出两者一损俱损的密切关系。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的行为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侵害一直以来为学者所诟病。而在行政诉讼中同样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期下达裁判的行为却尚未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从性质上讲,超期裁判与超期羁押都是对诉讼效率价值与诉讼公正价值的违反,损害了当事人获得及时、公正裁判的诉讼权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极力强调法院对审限的遵守,但在行政审判中超期裁判的情况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当事人的起诉超越起诉时效是导致其实体失权的事由之一,而人民法院的裁判超越裁判时限并不会成为其裁定或判决无效的事由之一。这种超期裁判作法是对行政诉讼法独立价值的否定,无益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也无益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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