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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法理解析

摘要

人类保护生态的价值在于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服务功能。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加上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本身反映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生命)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存在三种情形,印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自然契约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促进作用是:(1)主张生态系统生命力在理性社会法中的主体论和在实证社会法的主体化;(2)提出资源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标准及其评价指标,以界别自然资源的效能属性和权能归属、量化生态保护补偿的权利义务内容;(3)要求在资源经济过程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尤其要求政府要加强生态系统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生态监督管理权的职能和机构设置相对独立于资源经济管理职能;(4)建构多元性质的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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