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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施行对法医鉴定的思考

摘要

本文分析了新刑诉法、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影响,研究了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旧鉴定标准本身跨度大,例如成人深II度烧伤面积从2%到接近30%都是轻伤。新标准将以上问题细化分解,合理安排分级,例如面部条状瘫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瘫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瘫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02. 2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定位不准确,实际操作中针对性差。.比如重伤标准中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没有界定明确的鉴定范围。新标准结合以上问题进行了较好的改进,例如重伤一级5.3.1a)双耳听力障碍(≥ 91dB HL)。重伤二级5.3.2a)一耳听力障碍(≥ 91dB HL)。b)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d)双耳听力障碍(≥ 61dB HL)。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鉴定标准含糊。相当一部分内容比较原则化,欠具体详细,相当一部分条款使用了模糊程度定量词。如“功能严重障碍,显著影响面容,严重损伤,明显瘫痕”等形容性语言,很难正确领会内涵,准确把握尺度。新标准结合实际,将标准量化,同时删除很难把握的鉴定标准,例如删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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