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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过程面临的新旧标准适用时间重叠效力的程序问题以及新标准条款应用的实体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全面总结近二十年全国法医学伤情鉴定情况的经验、缺陷组织编写制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的制定和施行,在我国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律统一实施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针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则条款使用问题,建议依据该标准实施两年半年以来全国法医应用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及成功的经验由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持分类汇总,以学理解释等级的公安部刑侦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意》为基础,组织有关专家及时修定编辑丰富完善第二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意》并且升格为法理解释等级,提高其在全国统一适用的科学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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