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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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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概要

1.1鉴定标准的概念与性质

1.2我国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历史沿革

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法律地位的争议

2.1关于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法律地位的学说

2.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法律地位之我见

第三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作用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人体损伤的规定

3.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

3.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证据学属性

第四章 人体损伤刑事判决的实证研究

4.1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4.2检索结果

4.3 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刑事判决的个案研究

第五章 人体损伤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问题研究

5.1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5.2解决与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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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对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认定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律事实和保障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技术规范,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的重要依据。《刑法》分则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条款达到40处之多,《标准》的适用频率高、范围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的采纳率接近100%,法官过于依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涉及损伤程度鉴定的98711份判决书中,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的仅5份。笔者认为《标准》是具备司法解释性质的强制性标准,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只此一个标准。学界对于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予以明确。《标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刑法对损伤程度规定不明,重新鉴定难,诊疗资料的审查与使用不规范,鉴定意见审查质证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对应的解决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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