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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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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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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故意伤害案与人体损伤程度分类

二、损伤鉴定的程序

三、轻、重鉴定标准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四、损伤鉴定的效力

五、损伤鉴定所需时间与办案期限之冲突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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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类案件中,故意伤害案是最为常见的案件之一。故意伤害案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及伤害致死四种结果。而这四种结果均须由法医学鉴定人依法作出鉴定后,方能成为办案的依据。其中法医学鉴定人作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称为损伤鉴定。不同的人体损伤程度将导致行为人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处罚。本文对与损伤鉴定密切相关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效力及鉴定所需时间与办案期限之冲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法医学鉴定人作出公正、客观、准确的损伤鉴定,为故意伤害案的正确办理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讲述了故意伤害案、伤害的结果在故意伤害案中的作用及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类。第二部阐述法医学鉴定程序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合理化建议。第三部分,从现行的轻、重伤鉴定标准入手,指出其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重新修订献计献策。第四部分,在介绍损伤鉴定所需时间和办案期限的基础上,引出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为此,笔者提出了将损伤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在介绍损伤鉴定效力的两种截然不同观点—“效力不等说”和“效力相等说”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肯定了“效力相等说”。 本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通过审视现阶段我国损伤鉴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建议,以确保法医学鉴定人作出公正、客观、准确的损伤鉴定,以利于故意伤害案的正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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