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制度立法模式探讨

摘要

目前世界各国收购制度可概括为三种立法模式.英国的要约收购模式,美国的反收购措施模式,日韩的要约收购加反收购措施模式.我国采用的是英国模式,收购制度规定在证券法中,主要规范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并未起到制度应发挥的功能,立法面临完善的问题.最后认为我国应在证券法中继续保留要约收购制度,只是应对豁免行政许可作修改,还应导入反收购措施,在反收购中存在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利益受损失与董事的反收购决议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追究目标公司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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