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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改革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

在注册资本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放宽了登记条件、取消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而原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太过狭窄、适用主体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诉讼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本文结合注册资本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注册资本改革所带来的诸如公司资本不足、业务混同、抽逃出资等行为纳入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明确股东与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地位;同时建议在诉讼中引入原告初步举证责任、拒证责任等举证责任规则;除此之外还对加强对公司诚信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公司法人的监督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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