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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公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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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同时取消对公司成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与缴足出资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这一改革是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巨大革新。笔者认为,实现公司资本由实缴转变为认缴必须有一系列的措施跟进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否则如此重大的观念转变,容易导致债权人的不确定性交易风险,亦即立法在实现效率价值的能够同时兼顾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在注册资本制改革这一大背景下,如何有效解决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这一对矛盾,在我国的商事立法活动中显得极为突出,基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国务院在紧随公司法修正案公布之后,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或“《条例》”)这一紧相配套的制度,笔者即是从这一系列配套制度之间的联系出发,仔细研究分析其的立法背景、制度功能以及立法预期目标,详细探究了注册资本制改革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必要性,并根据《暂行条例》的内容,分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内容与特点,针对这些内容与特点,提出如何构建商事信用评价体系,虽然《公司法》取消了法定资本制,资本由实缴转变为认缴,表面上增加了衡量企业规模、判断交易风险的难度,实际上通过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发挥其应有制度功能,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传递与发展的大趋势下,能够十分有效的降低商事交易参加者的决策风险与选择成本,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最终实现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笔者也对现有的注册资本制度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也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提出仅从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来看,要在现有框架下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即:其一、应在信息公示制度中,引入中介机构审查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其二,应建立商事信用评级及惩戒机制;其三、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公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信息,实现公司规范透明的管理;其四、赋予公司债权人调查权,以保障公示信息的及时、有效,赋予债权人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对于信用评级低且差的公司,若资本缴纳期限较长,应当加速其注册资本缴纳。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讨论,笔者期待后续有关企业信息公示的更严格、更细致的相关办法、细则的陆续出台,并最终实现在降低公司开办成本、激活创业热情的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并重的现实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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