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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如何审查伤情鉴定文书

摘要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无论对以“临时伤检”还是以“鉴定结论”为名的伤检鉴定文书,都不能不加审查,直接将“结论”用作审查逮捕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临时伤检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全部排除。审查的基本思路应是:鉴定主体适格、严格依照鉴定程序、符合鉴定文书规范的伤情检验鉴定文书,其结论才能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也就是说,首先要审查鉴定是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结合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证、现场勘验等等其他在案证据,审查其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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