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的有限分离

摘要

本文笔者认为,可以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先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这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的认罪决定了庭审时的中心任务就是量刑情节的审查,然后再将独立量刑程序在适当的时候推广到普通案件之中。这就是本文所主张的量刑程序的有限分离。被告人认罪,无论从契约审判理论还是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分析,都应把量刑与定罪合一,侧重量刑;被告人不认罪,首先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然后再确定量刑。为了更好、更快地建立量刑程序的有限分离,从制度立法层面上还要进行以下两点的关注:第一,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明确区分开。量刑程序的内容是:由控辩双方进行有关量刑情节的调查、辩论,法官的量刑建立在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资料和量刑辩论的基础上。第二,量刑配套制度的建立,如建立辩诉协商、刑事和解、委托调查等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地下交易为阳光交易,实现公正合理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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