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制度论纲

摘要

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上述缺失,构建《京都议定书》中“清洁生产机制”的法律实践平台,本文借鉴民法的准物权理论和客体新型化学说,型构了以环境容量这一无形物作为客体并具有使用、收益权能的新的准物权类型,并将其命名为排污权。介绍了排污权的属性及其表征、排污权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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