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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上法人论的变迁

摘要

除自然人之外法人也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这是在法学入门时就能看到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法人是一个共通于所有法领域的基础概念。但是,对法人的关心方式因法学领域不同而呈现多样。法人原本为何物,是实在之物,还是拟制之物?此所谓的法人本质论为自称为法学本流的民法学所处理。在宪法学领域,国家法人论以天皇机关说为契机,在明治宪法下被热烈讨论过。在刑法领域,法人是否具有犯罪能力成为问题。这些都直击法人的基本课题。与此相对,行政法学一直将这些基础学问的成果作为前提,并关心一个问题,即民法、商法规定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公司以外的各种法人在行政法关系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但是,在行政法学领域,法人论并没有成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对在现实中以各种形式登场的法人,法学研究并没有紧追,我痛感我们必须深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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