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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

摘要

近年来金融机构不当说明行为充斥金融市场,日益升级的金融监管规范却无法抑制层出不穷的虚假说明、不说明现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也是有增无减。归根结蒂,在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因其行政规范性质所限,无法给予消费者应有的法律保护。针对当前金融市场日益泛滥的金融机构不当说明弊病,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的金融消费者立法实践经验,在明确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具有针对性、可理解性、可获得性这些体现消费者对信息需求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体系,以从根本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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