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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摘要

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制约力量,在这方面,民事诉讼具有吸纳和整合社会力量的功能。而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可以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并且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中其他相关主体履行监督职责。而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问题,是一种个别化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制度化、常规式的责任实施方式,它不具有普遍性和可重复性,处理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使人们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这样做虽然可以使事件迅速平息,但是未必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也未必能够使各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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