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质
法律性质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29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54篇、会议论文111篇、专利文献6745篇;相关期刊118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84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等;法律性质的相关文献由322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玉超、郑丽清、何红锋等。
法律性质
-研究学者
- 张玉超
- 郑丽清
- 何红锋
- 蒋圣力
- 孙淑云
- 张兆利
- 徐志强
- 李洁
- 潘芝雯
- 罗财喜
- 钟尉华
- 问清泓
- 乔新生
- 侯莹
- 刘娟
- 刘洋
- 刘芳
- 刘飞
- 吴开华
- 吴英旗
- 周林彬
- 姚建军
- 孙海龙
- 崔玉明
- 康智慧
- 张广永
- 张明楷
- 彭真明
- 李晶
- 杨健
- 杨立新
- 杨红
- 林亚刚
- 武彬
- 洪卫栋
- 游炳俊
- 滕艳军
- 熊任翔
- 王妍
- 王建东
- 王莉敏
- 王静波
- 王鹏
- 白洁
- 程合红
- 程艳萍
- 窦权宏
- 竺效
- 范雪飞
- 郑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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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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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工业化革命如影随形,换言之,劳动法是对工业革命的立法回应,劳动关系的基本范围会随着社会经济、科技创新的需要而不断变化。就目前"智能革命"的发展趋势而言,人类正在摆脱"从属劳动"的传统束缚,用工关系的内涵也将发生颠覆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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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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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下新兴的数字化财产,其类型和方式的多样化,致使侵权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网络虚拟财产实际满足了民法意义上“物”的内涵与特征,但当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还尚不完善。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应对其法律性质和民法保护予以充分重视,从而为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性质的认识,对当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途径,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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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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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正不断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责任,在适用该制度时,要坚持依申请原则和比例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量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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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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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起源于西方,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近年来不断地应用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中,但是现行法律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则的规定很少。因此,本文先对对赌协议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做了具体的阐述,然后阐述了对赌协议存在的不足,最后对这些不足问题给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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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孟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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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行为所要求的同步性,不构成转播。最后,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提供主体是广播组织,以及政策、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影响对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的认定。IPTV限时回看业务具备使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赏节目这一交互式传播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基于利益平衡及政策方面的考量,由广播组织、权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前对权利的行使与利益划分进行合同约定与平等协商,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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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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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犯罪呈现出愈发蔓延之趋势,电子数据取证规范问题也随之涌现。通过分析网络远程勘验规范,结合侦查实践,对现有的网络远程勘验规则存在的问题予以揭露,以期能够构建完整的网络远程规则体系。具体而言,从语义逻辑角度出发,研究发现网络远程勘验规则存在语义模糊、脱离实践问题,通过重构定义、完善审批制度以及明确用语含义、规范逻辑体系等方式有效地解决现存问题,为网络远程勘验规则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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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清;
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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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与此同时,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主要包括因虚拟财产流转、继承、分割引发的物权纠纷,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第三人侵犯虚拟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引发的侵权纠纷等。目前,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没有统一的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争议是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法官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作出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使用权和不予认定的判决,司法裁判不一致的现象大量产生,不利于保障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因此,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采物权说,并建构起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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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平;
叶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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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融合过程中,我国逐步引进了薪酬保密制度。囿于司法实践对密薪制法律性质认定不一及企业运用该制度过于笼统,因违反该制度而遭解雇的纠纷逐年增多,法院针对密薪制下解雇合法性判断也分歧较大。本研究借助20个典型案例界定了密薪制法律性质,并认为针对密薪制下解雇合法性判断,美国采用“三步分析法”,而基于实情和现有法律制度,我国宜采取“两步走”方案:密薪制内容与制定程序均合法的,方可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否则制度本身违法,基于制度内容作出的解雇决定亦违法;解雇决定应与劳动者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符合“比例原则”,否则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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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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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律的视角探究撤稿后可能引发的期刊社与作者、期刊社之间以及期刊社与数据库等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期刊社应清晰撤稿主题,规范撤稿方式,完善撤稿申明内容,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而依法办刊,有效维护版权的生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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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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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广泛青睐,但其制度弊端和滥用危机日益凸显。在研究整理各地立法文件基础上,归纳制度特征,通过类型化研究界定其法律性质,以"拟列入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惩戒行为——修复行为——救济行为"的运行机制为切入点分析行政黑名单制度所面临的理论与现实困境,并在制度设定、规制范围、程序设置、救济完善四个维度对其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探讨,希冀对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发展建设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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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伟珩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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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关于该款"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规定的法律性质,中国学者多认为是涤除权制度.对此,笔者通过对涤除权制度同第三人清偿债务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该规定的法律性质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制度.与物权法上述规定性质的模糊相联系,围绕上述规定的纠纷处理在实践中亦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不一.因此,笔者在尝试厘清上述规定性质基础上,并尝试对该款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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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茹
- 《第五届食品安全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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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工程.而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具,是食品生产企业组织生产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根据,在保障食品安全上发挥着巨大作用.从形式上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备法的正式渊源所要求的表现形式,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强制执行的标准,已经具备了与法律规范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有着法律拘束力,也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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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敏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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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通过对数据演化历史的梳理,探究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指出数据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无不有人类行为的参与,其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产物和工具;之后运用信息通信领域的相关知识分析数据与信息的关系,得出信息是人脑对数据加工后形成的主观认识,两者都是事物客观性与人类主观性的纽带,同属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中的“客观知识世界”范畴;而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成为人类认识能力的延伸,二者重塑了传统环境下数据与信息的关系,电子数据也成为了计算机环境下最基础、唯一的载体存在,且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关系化,即可提取有用信息、释放数据价值;因此,相比信息,数据因具有客观性、价值性和可控性等特质而成为无形财产权的新兴客体,网络用户作为认识论上的被认识对象,对认识结果——数据持有者控制的数据无权主张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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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钟金仟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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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渐渐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因网络财产失窃诉诸现实的案件也屡有发生.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很多时候很难保障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安全.rn 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价值,虚拟财产的归属,法院对虚拟财产的管辖,全世界其他国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来探讨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多借鉴韩国台湾的立法模式,同时要更多将中国的特点考虑进去,建立自己的完善的保护机制。主要表现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健全交易体系、玩家自身应加强防范意识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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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嘉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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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讨论一直存在,尤其是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是应当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理论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实际中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交易一直存在,也有很多人质疑所获得的模式许可到底性质为何,花费巨额许可费获得的是什么权利.rn 本文拟从综艺节目入手,分析电视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性质,进一步阐述电视综艺节目与综艺节目模式的关系,从而论述综艺节目模式在具备有形表达时实际可以构成作品,类似于剧本,应被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本人认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中应当有不同层级的体现及转化,节目制作宝典、大纲、脚本会体现节目模式的核心内容,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定义.电视综艺节目实际是对综艺节目模式改编、摄制而完成的作品,两者类似于剧本与影视剧的关系.故将节目模式仅视为思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综艺节目模式的发展要求.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并不能达到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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