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8篇、专利文献7959篇;相关期刊17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所有权保留的相关文献由257位作者贡献,包括谢鸿飞、王磊、谢九华等。
所有权保留
-研究学者
- 谢鸿飞
- 王磊
- 谢九华
- 郭锡昆
- 陈荣文
- 马东升
- 何刘兵
- 余波
- 刘晓霞
- 吴冰
- 周显志
- 周正林
- 唐丽英
- 孙海
- 孙耀刚
- 张天羽啸
- 张家勇
- 张永忠
- 张秀华
- 曲宗洪
- 李永军
- 杨磊
- 牛芳
- 王偲锦
- 王思文
- 王永胜
- 王红梅
- 白云
- 程昭伦
- 章诗迪
- 邹海林
- 陈刚
- 马子英
- 高圣平
- 龙著华
- D·凯南
- 丁晓春
- 万利容
- 万利蓉
- 万富强
- 付瑶
- 何凤伟
- 何小金
- 何小金1
- 何志
- 何欣
- 余凌雯
- 余向阳
- 余能斌
- 侯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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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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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动产担保部分采“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修改了所有权保留中权利设立和权利实现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成为两种立法方法结合的典型制度之一。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发展阶段分为合同法时期与民法典时期。功能主义强调交易安全,形式主义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和合同自由,矛盾的根源是背后不同价值的冲突。所有权保留可以构成一项担保物权,对交付内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分野,即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是物之占有还是真正的物之所有权。为了平衡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适用《民法典》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引入“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之抗辩。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登记及登记的顺位。目前,对《民法典》第642条所采的双轨制的所有权保留实现方式,应予以审慎解释。取回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生的就物受偿手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基于保留的所有权性质而适用的程序。因受立法变化的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改变后,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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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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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既具有特种买卖的属性,又具有非典型担保的功能,明确准用担保物权规则是将其融合进担保体系的关键。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并未被完全功能化,而是集合了部分一般所有权权能和担保物权功能的“一体二用”的权利。所有权保留具有除从属性外的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对象应限定为动产、有形财产。所有权保留可以准用统一担保登记制度、超级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得准用抵押权追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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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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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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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睿;
王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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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借鉴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首次规定动产价款抵押权,极大促进融资。动产价款抵押权人包括出卖人、贷款人以及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担保债权包括出卖人价款债权、贷款人贷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租金债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应准予设立动产价款抵押权。多个动产价款抵押权竞存按登记时间确立优先顺序,交叉担保不影响动产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效力优先于动产价款抵押权。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实质上发挥着担保作用,应准用价款抵押权的规定,并同一适应民法典第414条关于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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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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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形式所有的基础之上引入实质担保的设计,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则在理解上的冲突和适用中的困难,破产法基于以往形式担保的观念赋予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以取回权,而未言及其任何内在的担保目的,引起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之争论。在明晰民法及破产法所有权保留规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性质进行界定,可发现担保性是现行法下认定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核心,体现到破产程序中,应基于所有权保留的这种担保特性赋予出卖人以别除权,以实现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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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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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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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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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用经济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交易市场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将出发点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从而将买主意图以及卖主债权实现平衡状态,因此买主期待权一词出现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由于期待权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当买主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以普通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下的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为选题,意图通过将所有权保留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进行深层剖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买主期待权,从而更好地发挥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并实现期待权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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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珠;
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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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买受人期待权是期待权人只取得了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尚欠缺一部分要件,但将来可能将这种欠缺弥补达到要件完备的状态,权利人因此有所期待而享有的期待利益并且能够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要件成就时实现该完整权利的权利。买受人的期待权是所有权期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也可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约定所有权保留,但是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与之对应的买受人期待权亦含糊不清。从探究买受人期待权这一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可以保障买受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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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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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买价金担保权作为《民法典》中一项全新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其与所有权保留均有担保价款实现的功能,但二者不可相互代替,而是共同作用构筑起《民法典》的担保体系。所有权保留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亦可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的相关规定,不过对于二者的适用范围,宜限定于在先担保权利为动产浮动抵押中。当所有权保留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规定,与其他购买价金担保权出现竞存时,可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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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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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如当事人无约定,则应对此进行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应由买受人取得,但对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保留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使得动产标的物占有被移转的同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与第三百二十一条(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需要协调二者的关系.民法典吸纳原合同法与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来确定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但对二者的适用顺序仍需要进一步分析.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针对动态情形,第三百二十一条则针对静态情形,而保留买卖属于动态交易,从这一角度理解应当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以及担保债权实现的必要性来看,也应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但此时将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并非最终利益状态,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及合同解除的场合,应以取回权就物求偿说为基础,分析孳息的结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