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1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914517篇;相关期刊52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担保物权的相关文献由105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林启、高圣平、刘保玉等。
担保物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14517篇
占比:99.89%
总计:915533篇
担保物权
-研究学者
- 李林启
- 高圣平
- 刘保玉
- 陈祥健
- 孙鹏
- 徐洁
- 向东
- 王利明
- 侯国跃
- 周怡君
- 崔令之
- 庄诗岳
- 徐刚
- 景光强
- 李燕
- 杨立新
- 杨红
- 焦富民
- 王勤劳
- 王华潇
- 程宗璋
- 程旭
- 董学立
- 黄展健
- 严永斌
- 余贵林
- 刘贵祥
- 刘颖
- 史浩明
- 叶昌富
- 吕姗姗
- 吴东波
- 吴哲
- 吴炳灏
- 周军
- 周小凯
- 周旭亮
- 周林彬
- 周正林
- 孙强
- 孙成
- 席志国
- 张冠军
- 张启祥
- 张杰
- 张燕
- 张磊
- 徐燕峰
- 惠建明
-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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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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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当前已经生效,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为担保制度的适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海商法》生效于1993年,其中的规则已经近30年未曾修改,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开始新的修法历程。以抵押权规则制度为焦点,通过比较《民法典》和《海商法》的制度设计,分析了两者在担保制度规范发展趋向、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和价款抵押权三个方面的变化和区别,探讨了在抵押权制度方面当前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化解两者间矛盾的可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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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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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已进入试运行阶段,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资产的典型代表,蕴含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代表了技术发展的方向。为数字人民币设立担保制度,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结合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的技术基础及发行流通体系,引入智能合约概念,完成数字人民币担保交易框架的搭建非常必要。数字人民币具有天然公示性,基于自身的技术基础使得其上信息不易被篡改和可溯源,这些技术保障了其上担保信息的安全,以技术手段维护了公示公信力。数字人民币发行体系中专门设有登记中心,用于登记数字人民币权属。同时依靠我国已经建立的较为发达的登记公示系统,能够赋予数字人民币担保物权公示公信力。数字人民币借助智能合约,将担保信息和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的实现写入智能合约,在触发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时,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得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控制权,以此保证其安全性,以及实现的经济性和快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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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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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改变,众多银行企业资产的质量发生了变化,不良贷款增长的趋势也在不断持续。面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经营环境,如何提高不良贷款处理的效率和水平已经成为众多银行重视的一部分。担保物作为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相关权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基于此,从分析银行应用担保物权的意义的角度出发,阐述应用担保物权处理不良贷款的优势与弊端,并提出担保物权加快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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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影响了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吗?刘嘉琪探究法律制度变化对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以及《民法典》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于2007年10月正式实施。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层面来看,该法律法规增加了新型担保物权的范围,降低了企业使用担保物权从事金融活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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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令江;
张超;
吕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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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的部分承担下,第三人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现行法规范规定抵押权不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但根据从属性,还可以存在另一种制度设计的可能--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经济学视角下,两种制度设计哪一种更加促进单一债权风险的分散,繁荣交易,应当对不同制度设计下主体的成本进行分析以确定更具有效率的制度,从而在经济学世界中检验现行实证法规范的正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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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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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部法律对于税收债权的相悖规定造成同案中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到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律的相悖规定导致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产生冲突和争议。在面临适法障碍的情形下,如何厘清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何者更加优先的问题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尤为重要。在现行立法中二者的清偿顺位虽存在冲突,但在具体的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对税收优先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将担保物权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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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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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动产担保部分采“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修改了所有权保留中权利设立和权利实现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成为两种立法方法结合的典型制度之一。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发展阶段分为合同法时期与民法典时期。功能主义强调交易安全,形式主义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和合同自由,矛盾的根源是背后不同价值的冲突。所有权保留可以构成一项担保物权,对交付内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分野,即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是物之占有还是真正的物之所有权。为了平衡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适用《民法典》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引入“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之抗辩。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登记及登记的顺位。目前,对《民法典》第642条所采的双轨制的所有权保留实现方式,应予以审慎解释。取回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生的就物受偿手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基于保留的所有权性质而适用的程序。因受立法变化的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改变后,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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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武;
田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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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新设担保物权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效力顺位规则的突破,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交易之中,抵押物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所担保的对象是动产买卖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或价款融资人,但抵押人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买受人。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之成立还必须满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抵押物再转让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具有追击力,适用于新的受让人,但不能适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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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有一种情形是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部分转移以后,原来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地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第310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那共同拥有抵押权是否就是共有?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对共有份额是否应当明确?能否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共同共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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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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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受罗马法影响,我国传统民法对流担保约款采用绝对禁止的规则。然而,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古罗马时期禁止流担保约款的立法理念已经不再完全契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我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流担保约款“解禁”的合理性,对绝对禁止流担保约款进行了立法技术上的软化修改。《民法典》立法修改释放出流担保约款解禁的信号,以此为基础对流担保约款进行进一步解禁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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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鸣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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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有着密切联系,重整程序的启动,将产生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法律效果.重整是破产法中的特殊制度,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乃至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债务人或管理人因此被赋予众多权利.这就意味着担保物权在重整制度中将作出让步,以获得利益的平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着重研究破产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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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
高圣平;
孙鹏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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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7月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于重庆就民法典编纂中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进行了专题研讨.具体分析了担保法的体例设计、应增加的担保物权类型,担保物权结构调整、抵押权、法定担保物权的公示以及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经北航博士生魏振华、人大博士生罗帅、西政博士徐银波整理并经三位教授审读、修改,形成本意见稿并提交给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物权法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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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洪祥;
湛波平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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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担保物权则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当一项财产既是税收优先权的对象又是担保物权的对象时,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便会产生冲突.本文从法理学分析、法律体系分析、社会效果分析三个角度来探讨破产环境下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性问题.并对企业正常经营下抵押登记"空白期"内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进行了分析.比如抵押登记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不一致时,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的优先性竞合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若抵押登记的期限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为抵押登记的期限+2年,此2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期间,抵押权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若抵押登记的期限短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法律约束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的期限+2年的期间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若抵押登记的期限长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超出部分因不存在抵押权所依附的主债权,从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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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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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明定为担保财产;在应收账款之外,增列不动产收费权、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抵押物转让规则除了维系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外,还要注意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利益.优先顺位规则体系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构成,坚持“先公示者优先”“未公示者平等”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相关特别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应作完善.在删除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之后,应作出授权性规定,赋予国务院参酌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势作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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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求轶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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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方法与担保的类型化,类型化方法是包括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总称.自罗马法首创的逻辑—体系类型化,经过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成文民法典编纂,概念法学的逻辑类型化成为教条.以英国为始祖的美美法系则采取判例造法的经验类型化路线.现代混合法系国家兼采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混合类型化之路.中国的担保类型化原来采取混合类型化范式,制定统一的担保法,后因物权法制定,将担保物权并入物权法,显然回归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似的类型化路线.但在这种法定主义的典型担保格局之下,非典型担保在民间法和契约法上仍然存在.因此,从比较法角度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担保类型化的历史和发展以及内在的价值功能,显然具有理论价值和立法、司法的指导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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