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
广播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音乐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6篇、专利文献26895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广播权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伟君、王迁、刘银良等。
广播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895篇
占比:99.42%
总计:27051篇
广播权
-研究学者
- 张伟君
- 王迁
- 刘银良
- 吴磊
- 梅术文
- 苏志甫
- 魏芳
- 丁杰
- 上官凯云
- 丛立先
- 付晓宇
- 余建川
- 佟姝
- 侯秀如
- 傅家亮1
- 儿玉晴男
- 冯玲
- 冯玲1
- 凌国立
- 刘军华
- 刘名洋
- 刘宁
- 吴晓曼
- 周晓冰
- 唐宋
- 姜庶伟
- 孙巾淋
- 庄佳麟
- 张军强
- 张国安
- 张宏宇
- 张斌1
- 张榆枫
- 张溥原
- 张照龙
- 张筠曼1
- 张茈蒴
- 张莎莎
- 张轩
- 张雅涵
- 徐家力
- 徐玉杰
- 戎朝
- 施云雯
- 李国泉
- 李子童
- 李宗亿
- 李思露
- 李思露2
- 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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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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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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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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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播竞技类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游戏娱乐方式,随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由此产生了不少侵权纠纷矛盾。因此,笔者基于新《著作权法》的视角,在区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对象和主体,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从而探讨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期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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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孟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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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行为所要求的同步性,不构成转播。最后,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提供主体是广播组织,以及政策、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影响对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的认定。IPTV限时回看业务具备使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赏节目这一交互式传播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基于利益平衡及政策方面的考量,由广播组织、权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前对权利的行使与利益划分进行合同约定与平等协商,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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