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
表演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750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全国体育产业学术会议等;表演权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学园编辑部、张伟君、王迁等。
表演权
-研究学者
- 学园编辑部
- 张伟君
- 王迁
- 向开柱
- 宫艳
- 彭昕
- 杨涛
- 马继超
- 万勇
- 余明明1
- 佟姝
- 冯晔
- 刘婧
- 刘宇
- 包峰
- 唐宋
- 姜庶伟
- 姜艳菊
- 孙玉华
- 孙玉芸
- 屈景明
- 康思成
- 廖祖国
- 张亚楠
- 徐翠
- 易健雄
- 曹博
- 本刊编辑部1
- 朱铭遥
- 朱铭遥1
- 李圆
- 李德成
- 李扬
- 李晴
- 李正
- 李正1
- 杨小炎
- 杨泽鑫
- 杨超
- 林烨
- 林皓然
- 梅术文
- 江建军
- 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编辑部
- 海洋地质前沿编辑部
- 潘乐1
- 燕川
- 王洁
- 田哲元
- 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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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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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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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本刊特作以下声明:一、作者向本刊投稿(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即意味着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复制权、转载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本刊,本刊有免费结集出版精华本、合订本及相关电子产品等权利,并视同许可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有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客户端、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免费使用。如不同意以上授权,请在投稿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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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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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剧本杀行业快速发展以及巨大利益驱动,其中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开始凸显。解释论上,剧本杀经营者向剧本杀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构成“他项权”控制的行为。立法论上,应将发行权控制的行为由出售、赠与两种转移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行为扩张至互易、出借等行为,将出租权保护的作品由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扩张至所有作品,从而控制所有盗版作品的发行和出租行为;但为了防止出租权妨碍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以外作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用,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其他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仅能控制盗版作品的出租。表演作品,是指通过动作、声音、表情再现作品,包括口述和表现作品。公开表演作品,是指在向公众开放或者半开放的场所向不特定人或者家庭及其正常社交圈以外的人表演作品。应当根据手足论(工具论),将剧本杀经营者利用剧本杀玩家直接表演剧本杀剧本的行为,规范地评价为直接表演剧本杀剧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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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刊实际,凡向本刊投稿,即视为作者将作品复制传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电子发行权、数字化处理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线增值业务权、表演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权利授予本刊,并同意本刊将以上权利转授予与本刊合作的第三方使用,稿件采用后即自动获得上述授权。本刊向作者支付的稿酬已包括上述使用方式的稿酬。如作者有异议,请在来稿中声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