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2-2017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单位或类别
中国-行业标准-环保(CN-HJ);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废止日期
-
CCS分类
z
ICS分类
01.040.13 词汇 - 环保、保健和安全 (词汇)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
沈阳化工研究院;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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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
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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