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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包括桩本体和桩身肋体,所述桩本体中部为桩本体核心区,所述桩本体核心区内设有预应力钢棒和箍筋,桩身肋体包括桩本体表面沿其长度方向设置的若干纵向肋以及沿桩本体径向设置的若干横向肋,所述桩本体的侧壁设置粗糙摩擦层。使用者可以通过在桩体内部设置预应力钢棒,以满足桩身抗弯、抗剪性能需求,通过桩身带肋增加了桩土接触面积,提高了桩身承载能力,同时非带肋核心区域桩身材料可适当减少,有利于节省造价。

著录项

  • 公开/公告号CN112431192A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 公开/公告日2021-03-02

    原文格式PDF

  • 申请/专利权人 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专利号CN202011397788.6

  • 发明设计人 古海东;王昌将;董佳霖;曾怀武;

    申请日2020-12-04

  • 分类号E02D5/30(20060101);E02D5/58(20060101);

  • 代理机构32200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钱超

  • 地址 31003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928号

  • 入库时间 2023-06-19 10:05:17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交通运输公路工程软基处理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

背景技术

公路工程软基处理用预制桩普遍采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规定的适用于建筑地基处理的预制管桩,公路工程与建筑工程不同的是,公路工程软基处理主要承受竖向荷载,侧向荷载较小,对软基处理预制桩抗弯、抗剪性能要求要远低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用预制桩。

针对上述问题,急需在原有的预制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为此我们提出一种适用于公路工程软基处理特点的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结构。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相比现有预制桩结构,该桩型能更好发挥桩与地基相互配合,且更为经济。

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包括桩本体和桩身肋体,所述桩本体中部为桩本体核心区,所述桩本体核心区内设有预应力钢棒和箍筋,桩身肋体包括桩本体表面沿其长度方向设置的若干纵向肋以及沿桩本体径向设置的若干横向肋,所述桩本体的侧壁设置粗糙摩擦层。

进一步的,所述横向肋沿桩本体长度方向均匀分布,且桩本体与桩身肋体之间为一体化构造。

进一步的,所述预应力钢棒设置有3个并贯穿于桩本体的内部,且与纵向肋一一对应设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该带肋多边形预制桩设置有预应力钢棒,使用者可以通过在桩体内部设置预应力钢棒,以保证桩体抗弯、抗剪性能需求;

2、该带肋多边形预制桩通过桩身肋体增加了桩土接触面积,从而通过提高预制桩的摩擦力从而增大桩身承载能力;

3、该带肋多边形预制桩,通过桩身沿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肋,并在桩周表面采用波浪形粗糙化处理,以提高桩土侧摩阻力,从而提高桩侧摩擦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中三角形桩本体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中三角形桩本体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施例中四角形桩本体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施例中六角形桩本体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桩本体核心区;2、箍筋;3、预应力钢棒;4、桩本体;5、纵向肋;6、横向肋;7、粗糙摩擦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如图1、2、3和4所示,包括桩本体4和桩身肋体,所述桩本体4中部为桩本体核心区1,所述桩本体核心区1内设有预应力钢棒3和箍筋2,桩身肋体包括桩本体4表面沿其长度方向设置的若干纵向肋5以及沿桩本体4径向设置的若干横向肋6,所述桩本体4的侧壁设置粗糙摩擦层7。所述横向肋6沿桩本体4长度方向均匀分布,且桩本体4与桩身肋体之间为一体化构造。所述预应力钢棒3设置有3个并贯穿于桩本体4的内部,且与纵向肋5一一对应设置。

工作原理:一种带肋多边形预制桩使用流程为,整个预制桩通过桩身肋体增加了桩土接触面积,同时桩表面粗糙化处理使得预制桩的侧摩阻力得以提高,从而提高预制桩的摩擦力,当打桩完成后,预制桩的侧壁与地基之间的摩擦力因桩身肋体的设置而增大,使得预制桩更加牢固,地基与预制桩的结合度更高,并且通过提高预制桩的摩擦力从而增大桩身承载能力,桩身沿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肋6,并在桩本体4周表面设置粗糙条,以提高桩土侧摩阻力,从而提高桩侧摩擦力,同时将预应力钢棒3通过箍筋2安装在桩体内部,以保证桩体抗弯、抗剪性能需求。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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