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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編纂史再考 : 漢篇・再び文献史料を中心に据えて

机译:重新考虑法律法规的汇编:汉译本,再次着眼于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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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漢代律令之際,基本上可以使用兩種史料,即出土史料和文獻史料。従清末至民國,沈家本、程樹德以及日本的淺井虎夫等著名學者都從各種文獻中蒐集了漢朝律令的佚文。而其後陷入於僅靠文獻史料好像難以得到更進一歩發展的境地。竹簡、木簡等々出土史料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嶄露頭角,為研究者們提供了嶄新的研究材料。但根據筆者的分析,利用出土史料所進行的研究嚴重受到沈家本等輯逸及整理工作的影響與束縛。尤其是在對法律形式分析方面,與以往的大同小異。筆者在整理沈家本等所蒐集的文獻史料時,看出他們竝沒發現各種文獻史料在性質上的不同。大致可將文獻史料分為漢朝當時的和後世編寫的。其分岐點是後漢末期應劭輯拾漢朝律令而編集成的《漢儀》。從漢代的史料之史又可以看出,隨時代的變遷史料所反映出來的法律形式則大不一様。在本篇論文中筆者着眼於各種文獻史料在性質上的差異,而從中分析出漢朝法律形式的演變。其主要内容可要約為如下四點:1.《律九章》不是漢初蕭何所編纂,而是西漢後期乃至東漢前期律學的發展及法律資料被整理的産物。換而言之,《律九章》竝非國家所編纂的法律典章。2.漢朝未曽編纂過“令典”。當今所謂的漢令“篇目”,大部分只能在後世史料上得以考證,漢朝史料上所出現的只不過是普通名詞。3. 西漢武帝以後,“令”纔成為一種法律形式,而武帝之前,“令”僅意味命令。4. 出土史料中亦不存在漢朝“律典”和“令典”的確實考據。
机译:研究汉代律令之际,基本上可以使用两种史料,即出土史料和文献史料。従清末至民国,沈家本、程树德以及日本的浅井虎夫等著名学者都从各种文献中搜集了汉朝律令的佚文。而其后陷入于仅靠文献史料好像难以得到更进一歩发展的境地。竹简、木简等々出土史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崭露头角,为研究者们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材料。但根据笔者的分析,利用出土史料所进行的研究严重受到沈家本等辑逸及整理工作的影响与束缚。尤其是在对法律形式分析方面,与以往的大同小异。笔者在整理沈家本等所搜集的文献史料时,看出他们并没发现各种文献史料在性质上的不同。大致可将文献史料分为汉朝当时的和后世编写的。其分岐点是后汉末期应劭辑拾汉朝律令而编集成的《汉仪》。从汉代的史料之史又可以看出,随时代的变迁史料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形式则大不一様。在本篇论文中笔者着眼于各种文献史料在性质上的差异,而从中分析出汉朝法律形式的演变。其主要内容可要约为如下四点:1. 《律九章》不是汉初萧何所编纂,而是西汉后期乃至东汉前期律学的发展及法律资料被整理的产物。换而言之,《律九章》并非国家所编纂的法律典章。 2.汉朝未曽编纂过“令典”。当今所谓的汉令“篇目”,大部分只能在后世史料上得以考证,汉朝史料上所出现的只不过是普通名词。 3. 西汉武帝以后,“令”才成为一种法律形式,而武帝之前,“令”仅意味命令。 4. 出土史料中亦不存在汉朝“律典”和“令典”的确实考据。

著录项

  • 作者

    陶安 あんど;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00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jpn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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