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重视起海洋权益来,关于海洋的立法发展也极为迅速.联合国分别在1958年、1960年和1973年举办了海洋法相关会议.组织各国商讨海洋法相关议题,并对法条等内容进行制定.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至此,海洋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世界各国的海洋探索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为了适应我国时代发展的需要,推进深海的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同时也为了尽到作为《公约》缔约国的责任,我国与2016年2月26号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刘伟:《为人类和平利用深海资源作贡献》,来源:中国低碳经济网,发表时间:2016.03.02],并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深海法》的制定,弥补了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相关立法的不足,适应了海洋形势发展需要,既是引领海洋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是加速推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助推器.《深海法》的出台,是中国肩负起《公约》中大国责任的体现,提升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顺应了整个时代发展的潮流,对我国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我国《深海法》之间的联系,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影响等,希望能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