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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契约与差别原则——兼论正义理论三议题

     

摘要

作为社会合作或契约的构成要件,对等(reciprocity)概念由休谟引入近代道德哲学,再由罗尔斯引入正义理论。罗尔斯为了解析公平正义而引入相互优势(mutual advantage)和互惠(mutual benefit)概念,再由互惠概念导出对等概念,用来解析差别原则,对等成为证明差别原则的重要概念。合作者的相互优势带来互利或互惠。合作各方的优势或贡献越大,收益便越多。相互优势能解析社会合作的一般目标,但无法解释差别原则调节的特定目标:既要维护优势较大者的权益,更要维护优势较少者的权益,扭转在自由市场中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趋势。罗尔斯尝试用互惠概念来解释那个目标。互惠的实质是对等。差别原则是一种对等原则,差别原则符合对等正义。借助于对等概念,可以回应成员资格平等、结果平等和证明融贯等正义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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