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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 加强同贪污犯罪的斗争——兼论贪污犯罪的构成与处理

     

摘要

正 贪污是旧社会的污垢,它象影子一样伴随着我国历史上的一切反动统治阶级。“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谚语生动地说明,在封建社会里,即便是一个被认为“清知府”的人,也难免沾染贪污受贿、搜刮民脂民膏的恶习。毛泽东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毛泽东选集》第949页)旧社会的贪污恶习,是剥削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对于剥削阶级政权来说,根除贪污始终只能是一句空话。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这就为从根本上消除贪污现象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剥削阶级的残余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垢还存在,加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些,都使贪污犯罪行为仍有可能出现。对这种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四化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在这方面任何软弱、动摇和怜悯的表现,都是对社会主义的极大罪过。”(列宁:《怎样组织竞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一宪法中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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