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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理贿赂罪要注意几个界限

     

摘要

正 根据我国刑法第185条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第115条第一、二款受贿罪的修改规定,所称贿赂罪,是指包括索取赔赂、收受贿赂和行贿、介绍贿赂等四种犯罪。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金钱、物品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行贿,则指行贿人为谋取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务使他们利用其职权、职务上的便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此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贿赂交易,有时还由于第三人的撮合或协助才能达成,这个第三人就是介绍贿赂的人,他的行为就是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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