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
贿赂罪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18年内共计2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3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2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性学会第二届高级论坛(第六届全国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贿赂罪的相关文献由23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光显、单民、左坚卫等。
贿赂罪
-研究学者
- 刘光显
- 单民
- 左坚卫
- 张勇
- 徐凯
- 曾源
- 柯葛壮
- 段立文
- 沈琪
- 王济民
- 石磊
- 秦增儒
- 胡涛
- 赵秉志
- 金子桐
- 丁卫强
- 严正宏
- 严羽
- 中文
- 于志刚
- 云占胜
- 伊黎黎
- 何亦农
- 何莉萍
- 余红
- 佟志强
- 侯洵
- 侯若海
- 俞文
- 俞秀成1
- 倪集华
- 冯叶
- 冷葆青
- 刘亚民
- 刘以政
- 刘伟
- 刘宏寰
- 刘家红
- 刘建国
- 刘德法
- 刘志勇
- 刘志安
- 刘明祥
- 刘曙光
- 刘松
- 刘永贵
- 刘泽衡
- 刘海兰
- 刘淑莲
- 刘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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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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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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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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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打击复杂多变的腐败犯罪的客观需要,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应当注意从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社会价值、社会公众对物品价值的一般观念等为标准来区分行贿犯罪与馈赠的界限,从是否具有利益要求等区分行贿犯罪与感情投资的界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二者形成的对向性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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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1;
杨丰一1;
高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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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继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布局中,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作为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性,表达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决心。当前,弥除贪墨与构筑人民法之信仰相辅并进,关键在于斧正量刑。量失之衡,刑失之谬,如千里堤坝溃于蚁穴,法之公平不复矣。因而,均衡量刑不仅是法之公平由理念转化为现实的重要桥梁,更能促进腐败犯罪的法治防控。运用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对于所收集的600份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决文书所载的量刑情节及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目前我国贪贿犯罪量刑存在失衡现象,进而总结导致失衡的原因,最后根据上述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助力新时代背景下腐败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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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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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在贿赂罪中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因而应从单一正犯的视角来看贿赂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按单一正犯的解释论,能避免出现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体制带来的对受贿罪的共同参与者处罚轻重失当、对受贿罪的教唆未遂无法定罪处罚以及对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教唆无此身份者实施受贿罪难以准确定性的问题;还能更好地解决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以及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分等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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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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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植于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概念,追求司法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与以人权保护为终极理念的传统教义刑法学具有内在逻辑上的微妙冲突.在司法过程中,刑事政策通过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来指导刑法适用的方向、范围以及限度,沟通刑法理论体系与社会现状之间的互动渠道;教义法学则根据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谦抑性等原则对其予以反制,以防政治因素造成刑法解释的冒进与肆意扩张,进而维护法治国的基本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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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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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备受人们关注,尤其是《解释》中有关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调整,最为引人注目.《解释》的出台,对司法实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结合《解释》的出台背景及指导原则,分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规定,研究了新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并探讨了《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追溯实效问题、与以前司法解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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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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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具有量的规定性,但罪量不等于数额.贿赂犯罪的“职务行为不可交易性”的法益本质决定数额要素是贿赂犯罪的非必要条件.数额要素易造成罪刑失衡,尤其是在严格控制贿赂犯罪死刑的大背景下.此外,数额要素也会造成刑法打击的真空,使得无法用数额度量的贿赂难以得到规制.因此,应当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贿赂罪罪刑体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强化情节要素在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体系中的作用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交叉刑的废除,客观上也压缩了情节的作用空间.此外,修正案在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系统性构建上尚存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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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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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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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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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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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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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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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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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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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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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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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
黄煜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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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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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
黄煜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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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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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
黄煜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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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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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
黄煜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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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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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
黄煜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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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