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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会第一次會議报告

         

摘要

<正> 一、人民監察機关的任务職權及工作方法: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十九条規定:"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设人民監察机关,以監督各級国家机关和各級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纠举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權向人民監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機關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这一条就是規定了人民監察机关的總的任務和作用,这一任務在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第十八條里说得更明確:即保证中華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严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众的官僚主義作風。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半年工作初步總結及今後工作任務的報告中,更具體的規定了人民監察委員會的具體任務為:"與政權机关和企業部門中的貪污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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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政报 》 |1951年第9期|137-1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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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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