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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

以婚恋为名欺骗女性曾经是我国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1997年流氓罪拆分中被除罪化。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人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也严重破坏男女交往秩序,危害很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治。最高立法机关应该及时修改刑法,将其重新规定为犯罪,以打击遏制这类行为的发生,保护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交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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