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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问题——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为中心

         

摘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制度尚存疑问.对此,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有违法理,且在海上保险下无使用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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