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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 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

         

摘要

2006年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从《条例》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所作的科学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都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即记述的地域范围、内容和“资料性文献”的基本属性相同。所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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