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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续)

         

摘要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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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农垦科技》 |2009年第6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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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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