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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续)

         

摘要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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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农垦科技》 |2015年第6期|81-8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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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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