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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续)

         

摘要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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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农垦科技》 |2017年第11期|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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