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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

         

摘要

2001年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首次将探望权规定。它对于过去在该权限的规定上进行了弥补。探望权制度的缺陷,让我国的婚姻法制定更加完整,这不仅让父母离婚后的合法权利有了保障,还有利于未成年儿女自身心理向着积极方向进行成长,对于那些离婚之后没有对于儿女进行赡养义务的父亲或者母亲,将他们对于自己儿女的探望设置权限,使得有关部门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上的方便。但是由于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仅仅被确立了十年左右,相比较我国的其他法律还较为年轻,立法者有一些特殊情况还没有考虑到,所以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纠纷的特殊情况难免会有脱节的现象,导致了法律适用的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建议、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现状和缺陷、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旨在为该制度的实施奠定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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