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适用的司法经济原则(下)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适用的司法经济原则(下)

     

摘要

根据DSU第17.13条规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发现和结论,但没有发回重审的权力。在对专家组基于司法经济原则未对申诉方部分请求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中,如果上诉机构仅推翻专家组错误的裁决,但争议未完全得到解决。如要得到解决,申诉方只有重新提起申诉。为解决争议,如果专家组报告有足够的事实发现,或专家组记录有未被解决的事实,使得上诉机构能解决和裁决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诉机构就能完成法律分析,尽管完成法律分析会造成争端方“审级利益”的丧失(见本文第六部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