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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渔业捕捞权的财产性权益出让行为性质及其处理

     

摘要

渔业捕捞权具有行政许可和用益物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渔业捕捞权所包含的财产性权益,权利人有权依法进行处分。入韩捕捞指标配额分配至村集体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竞标以有偿方式确定具体的指标名额,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渔业捕捞权的财产性权益出让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理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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