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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J公司诉D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摘要

[提要] 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世界海运》 |2014年第12期|58-59|共2页
  • 作者

    王永伟;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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