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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行政法上一项新兴权利的评议权

     

摘要

评议权是指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行政活动及其相关行为加以评价和议论,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资格.评议权主要可以分为:强法律效果的评议权和弱法律效果的评议权;以会议形式和以问卷调查形式行使的评议权;外部主体的评议权和内部主体的评议权.评议权何以是行政法上新兴权利的理据在于:它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又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它以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政治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形式;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的派生权利;它是一种以公权利为主的权利;它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理或者行政法规范尚未明确提炼或者规定的权利,也是国外行政法尚未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为了确保评议权的实现,行政法需要规范评议权的行使主体,评议权的行使过程,评议权的法律效果,同时规定针对评议权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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