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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认证活动之改良——以证据分析方法为研究重点

     

摘要

在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理念的深刻影响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印证作为主导的证据分析方法规定于司法解释文件中,我国刑事印证规则体系也由此确立.近年来,刑事认证活动出现了机械印证、强行印证等失范现象,亟待引入新的认证方法以作调和.在域外证据法理论中,存在着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证据分析路径理论.其中,前者推崇离散式、客观理性的认证思路,后者则偏好综观式、主观能动的认证思路,并对应衍生出图示法和叙事法两种证据分析方法.着眼于裁判者的思考过程,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并非对立选项,而是处于解释学循环体的两端,并在实践中日趋融合.就此而言,我国审判机关应当秉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移植原则,充分吸收原子主义、整体主义认证思路中的合理之处,通过引入图示法、叙事法等认证方法,并辅之以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推动刑事认证活动朝科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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