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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台湾地区金融服务立法的经验及启示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经过三次金改,初步构建起金融服务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的框架.实现了金融服务业的横向整合,确定了功能性与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机制.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商品推介与行销的规范和一元化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金融服务法的制定,应以促进金融服务统合、提高监管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三大立法目标的实现为基点,采取横向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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