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部法学评论》 >普法的担当及其限度

普法的担当及其限度

         

摘要

知识不会必然地外化为人的行为,法律知识亦是如此.对于法律目的的达成,普法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法律实效的获得,法治社会的达成有赖于多项因素协同作用.法律知识的宣传,法律意识的培养只具有有限的意义.公众对法律的接受或信任更多地来源于自我的切身感受与生活体验.执法与司法也是一种普法,而且是一种更具有影响力的普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